为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掌握所操作仪器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必须通过实验室的培训考核后,经仪器管理员同意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第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采取预约登记制度。使用者填写《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预约登记表》,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审核、确定其使用时间。使用者使用完毕后必须登记签名并经仪器管理员验收后方可离开。
第三条 仪器设备每次开机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开关机时间、测样数目、使用人。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首先应检查仪器设备清洁卫生、能否正常运转、是否有损坏。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仪器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中,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仪器管理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设备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相关电源、水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有防尘罩的仪器设备要盖好防尘罩。
第七条 仪器设备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第八条 各仪器设备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每学期进行一次仪器使用检测,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第九条 仪器设备不能随意搬动,更不能借出使用。
第十条 不允许私自调节仪器设备间的空调温度(室内温度设定为20-22℃)及仪器设备间配套设备。爱护仪器设备间的设施,保持仪器与实验环境的清洁。
第十一条 对于违规操作引起的仪器设备故障,或者由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而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其所属课题组支付,同时本实验室保留对违规使用者及其课题组追究经济赔偿的权利。凡不能认真履行本细则,或故意违章操作者,仪器管理员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使用仪器的资格。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实验室需求的情况下,仪器设备可对外开放使用,相应收费标准视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第十三条 仪器管理员应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名义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