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2-18 浏览次数: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 促进实验室的科研活动与学术交流,促进实验室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组织和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如举办学术会议与讲座、参加校外学术交流等);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管理;参加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情报网站的管理;科技交流与宣传以及科研成果推广;科学普及和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

第二章  学术团体的管理

第三条 凡实验室成员新加入学术团体的会员和在学术团体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应及时到实验室登记备案。

第四条 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实验室推荐理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出。

第五条 任国际重要学术组织(国际公认的相关领域的权威组织/学会,成立至少超过10年以上)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理事长的教师,其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实验室全额支付;任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和二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教师,其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实验室每年支付不超过500元;团体会员的会费由实验室支付;以个人名义入会的会费实验室不负担,会费的支出必须凭学术组织的付款通知单,由实验室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主(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其会议内容、时间、规模提前报实验室备案审批,实验室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及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邀请出席会议的书面通知办理出差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经费仅资助教师参加特别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参会人员名额由实验室视具体情况确定;参会教师返校后必须做一场学术报告。

第九条 学术经费资助的会议所发放的资料要提供一份由实验室收藏归档。

第五章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管理

第十条 各课题组每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讲学计划,计划内容中包括讲学者姓名、职称、单位、讲学内容,预约来实验室讲学时间,报实验室汇总,统一制订讲学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未列入讲学计划而需要临时增加安排的讲学活动,需提前报实验室经办人员,在经费许可情况下,由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邀请来实验室讲学的校外专家由邀请课题组负责接待安排。

第十二条 实验室邀请的校外专家的酬金可按规定从实验室学术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有下列之一情况时实验室不负责支付学术报告酬金:

1)项目组为解决本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出现的难点而邀请校外专家,且报告范围只限于本项目成员的由项目组支付酬金。

2)报告会参加人数少于50人的。

第十四条 各课题组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本课题组与校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将学术活动书面总结交实验室备案。除正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外,各课题组还应经常组织各类科技交流研讨活动,如进行专题讨论或交流各自科研工作中的进展与问题,或进行跨学科的合作讨论等。

第六章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论文的保密审查。凡在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后,论文作者凭登载论文的期刊和论文集以及著作原件及时到实验室填写登记表,对于特别重要的论著实验室负责报销版面费。

第十七条 发表在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实验室不负责报销版面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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