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规〔2017〕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定位:针对中药品质与效能方面的共性问题,汇集相关专业人才,集成现代技术与方法,开展系统研究。通过数年能力,争取将实验室建设成为中医药方面的人才培养基地、科研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
第三条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中药品质的物质基础和决定要素;中药效能的潜在作用靶标与分子机制;中药新药创制;天然探针分子的发现与优化。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非固定人员(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依托南京中医药大学,是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可根据发展需要设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3人,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3)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向学术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运行团队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专职秘书、研究与管理人员等组成。实验室主任负责召集团队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日常事务,并由副主任、专职秘书或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处理。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每个研究方向各设立一名负责(召集)人,负责该方向研究工作的协调、联络等。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组制管理,每个研究方向下设若干课题组。课题组是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基本单元。必要时实验室可以对课题组进行调整,包括新建、合并划分、以至撤销。
第十一条 课题组长实行聘任制,所聘任的课题组长须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是该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二条 课题组须有适当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申请项目、争取经费,实验室对此给与指导和支持。各课题组申请到的课题应在实验室备案。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
第十三条 实验室鼓励并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并不定期邀请高水平专家来室讲学、指导科研工作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开展适应国家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创制或协助研制相关新产品和新技术;促进理论研究与应用的结合,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十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中文: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Cultivation Base for TCM Quality and Efficacy,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运行补助经费、依托单位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运行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依托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实验室主任和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经费情况设立专项研究经费或主任基金,经主任推荐、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对象,研究经费的各项开支及标准,均按国家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开放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吸引中青年科技精英开展中药品质与效能方面的研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按需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批准立项。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立项后应按照“开放课题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章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是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实验工作的重要场所,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应分别严格遵守“研究生管理细则”、“访问学者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和论文工作由各课题组负责。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建立专门的网站,充分发挥网站的联络和交流功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网站管理应严格按照“网站建设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档案是反映实验室的历史记录,是实验室的宝贵财富。实验室档案建设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档案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印章代表实验室文件的法律效应,印章使用应严格遵循“印章管理细则”。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实验室及各课题组要确保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全体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守则”。
第十一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每年按规定编制工作年报,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估。实验室应对此进行认真的准备,并力争取得优秀的成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