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17-12-18 浏览次数: 9

为培育发展热爱科学、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积极的学术氛围和正当的学术竞争环境,维护实验室的优良学风,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条 开展学术研究前应全面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二条 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签订并认真执行合同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和试验辅助人员。

第三条 实验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通过媒体发布。

第五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重大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应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协议。

第七条 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严禁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虚开发表论文接收函。

第八条 严禁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 参加评审活动时,严禁收受参评人及其单位的礼物(金),不得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第十条 在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严禁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一条 严禁一稿两(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和合作者许可严禁擅自公布研究结果。

第十三条 严禁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实验室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依托单位等举报。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奖项、劝离实验室研究队伍等处理;涉及项目按具体情况采取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提交相关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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