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 2017-12-18 浏览次数: 3

第一条 不得租用或购置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在租用或购置气瓶前应作如下检查:

(一)检查气瓶外观的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二)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

(三)检查充装好的气瓶是否漏气,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坏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停用时间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三条 使用气瓶者须经过相应培训。学生首次操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条 使用压力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第五条 对盛装有可能会造成气体回流的可燃性气体的气瓶上,必须配置防止气体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六条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瓶要分开存放,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无法达到标准时,应采取隔离等措施)。

第七条 氢气瓶或氧气瓶等可燃性气体或助燃性气体,应配备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八条 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有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约2 kg/cm23 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第九条 气瓶使用应建立使用台账(如气瓶使用情况、存放地点变更、负责人变更等)。

第十条 气瓶报废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一条 气瓶储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实验室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

(二)实验室内不得有敞开式的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含电火花),远离其他热源。具备防爆的照明、通风设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三)放置整齐,戴好瓶帽,用钢瓶架或其他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不得横放。

(四)不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五)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盛装不同气体的气瓶,其气体相互接触后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应分室存放和使用,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六)存放数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准,尽量少存(实验室一般不超过2个),气瓶必须在期限内使用完毕或送检。

第十二条 气瓶搬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三)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用特制的担架或气瓶专用小推车搬运,禁止手执气瓶开关阀搬运,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不得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四)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五)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采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以免因野蛮操作引发事故。

(六)装车后应采用适当的办法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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