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2-18 浏览次数: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守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环境保护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的自我宣传、教育培训和检查,提高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与每间房间的具体使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和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实验室突发事件处理;定期、不定期做好水、火、电、气、仪器等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做好实验室日常和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间房间的具体使用负责人是使用该房间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对本房间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实验室突发事件处理;按规范购置、使用、存放化学试剂;负责建立各类物品管理台帐,包括化学试剂(含气体钢瓶)、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等;定期、不定期做好水、火、电、气、仪器等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做好实验室日常和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配合所在单位做好有关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明确要求师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方可开展实验。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实行严格审核,尤其是要加强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存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的从严审核和监管,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取得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在申报或批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待项目建成后,须经国家相关的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气体钢瓶、辐射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剂、药品、器械等带离实验室。

第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放射性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涉辐人员要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季)。

第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条 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要进行预处理、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室内临时贮存,做到包装完整和标识清晰。要及时将废弃物送至所在楼宇临时存放点或联系物业上门收集处置。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室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破坏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及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时检修,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的记录。对冰箱及有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需要防爆的仪器或设备要安装相应的防爆装置。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使用需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空调、计算机等电器和仪器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二)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同时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看管的现象。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室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监控系统、急救药箱、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并确保其完好性。开展实验必须着实验服,开展危险性实验必须落实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在实验结束或取下手套后应立即洗手,在离开实验室之前应脱下所有的个人防护装备。严禁戴手套触碰门把手、门禁按键及电梯按键等公共区域设施。严禁将实验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乱扔乱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将实验室名称、所属院(部、系)、实验室负责人(房间负责人)、危险信息及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门前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建立节假日实验备案与审批制度,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与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三)严禁在实验区域吸烟、饮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做好各类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建立每周、每月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根据检查结果定期形成报告,报送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安全隐患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突发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作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评聘、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推荐等的重要指标,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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