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2-18 浏览次数: 6

为加强实验室印章与实验室主任签名章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权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验室印章和主任签名章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携章外出。

第三条 严格遵守印章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用印人等。

第四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提供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分析测试等报告的出具,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用印的,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中药品质与效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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